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62號
原 告 郭政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DURANSEAUD TOMFRANCOISMARIE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於法國之住所或應
送達處所址、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相
關文件之法文翻譯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又
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
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
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
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
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
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
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
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
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
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
,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
訴訟法第145條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為法國籍且現於國外等情,有入出境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附卷可查,係屬應於外國為送達之訴訟,依前開
規定,自應於對外國送達時檢附相關文書之譯本,且此為起
訴應具備之其他要件。惟原告於起訴時並未檢附上開文書之
譯文,起訴之要件自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