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5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李昆南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