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俊鎰
黃張時 黃誠佳 黃敏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被告 吳佳勳
吳照考 陳幸華 上列被告吳佳勳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