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月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壹萬陸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月嬌於民國93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91,451元正未給付,其中27,321元為本金;63,940元為利息;1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月嬌於民國94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50,
000元,約定分08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1,605,436元正未給付,(其中422,331元為本金,1,183,1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月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119,536元正未給付,其中32,444元為消費款;83,
49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1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月嬌│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7321││3月27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月嬌│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2444││3月27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王月嬌│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22331││3月27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