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8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理人 鄭智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寶蓮 (原名 朱王寶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之相關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王寶蓮(原名朱王寶蓮)為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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