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934號聲請人 溫阿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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