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昭雄 被告 董志熊 上列被告因本院78年度訴字第238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緝字第1號判決免訴在案,是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