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8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覃瓊逸
劉開國
一、債務人覃瓊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覃瓊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開國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