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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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367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甲0000000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大上海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000元
,核上訴費用為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