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1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林俊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當期還款金額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