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 鄭學書 相對人 韓佩庭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6451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玆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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