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因強制執行程序而致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遭法院查封並指定交由其保管,甲○○並立下保管切結書。惟甲○○竟於八十七年九月間某日違背查封之效力駕駛該車逃逸無蹤,因認其涉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死亡,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乙紙及台南巿安平區戶政事務所檢具之除戶戶籍謄本乙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鍾錦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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