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戊○○
丁○○○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二千三百三十六元││├─────────────┼─────────────┼──────────┤│原審送達郵費│四百七十六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七十元││├─────────────┼─────────────┼──────────┤│共計│一萬二千九百八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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