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貳佰玖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七四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F0;~T4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號
┌───┬────────────┬─────────────┐│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1│第一審裁判費│八千零五十二元│├───┼────────────┼─────────────┤│2│第一審送達郵費│一百七十元│├───┼────────────┼─────────────┤│3│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八千二百九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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