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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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
一、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二三二三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折合銀
元柒拾壹萬捌仟叁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壹佰捌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零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