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東男 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民國106年1月11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惟債務人除一輛民國81年出廠之機車外,其餘各金融機構之存款金額俱不滿百,本院認機車已無殘值,存款亦無執行實益;又本院依職權查無其他財產,無法支應本件清算財團費用,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遂通知債權人對於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意見或具體陳報債務人尚有何其他財產,並無債權人具體陳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終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