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37號聲請人 錢秋李 相對人 何逸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逸賢於民國106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6年8月9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存款單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437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89│3371.48│10000分之78│├──┼───┼────┼───┼──┼────┼───────┤│002│臺南市○○區○○○段│705│1054.73│10000分之78│└──┴───┴────┴───┴──┴────┴───────┘┌─────────────────────────────────────┐│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4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2│臺南市東區長│臺南市東│14層樓房│16│16│平│鋼筋│13│平│全部│││48│榮路一段○號○區○○段│鋼筋混凝│3.│3.│方│混凝│.8│方│││││七樓之1│689、705│土構造│09│09│公│土構│9│公││││││地號││││尺│造││尺││├──┴─┴──────┴────┴────┴─┴─┴─┴──┴─┴─┴──┤│共有部分:泉南段138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共有部分:泉南段15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