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00號
原 告 曾黃綉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志雄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認尚有應行
調查訴訟標的價額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查報系爭「台北縣○○鄉
○○路○○號3樓」房屋部分(不包括所坐落土地部分)之鑑價報
告或鄰近交易價額(分別記載房屋及所坐落土地部分價額),如
未依期補正,即依職權送鑑價(費用由原告負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