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00號
原   告  曾黃綉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志雄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認尚有應行
調查訴訟標的價額之必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查報系爭「台北縣○○鄉
○○路○○號3樓」房屋部分(不包括所坐落土地部分)之鑑價報
告或鄰近交易價額(分別記載房屋及所坐落土地部分價額),如
未依期補正,即依職權送鑑價(費用由原告負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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