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字第184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彭秀鳳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9年11月
23日以北縣警土刑字第09900427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彭秀鳳藉端滋擾住戶,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彭秀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8月18日起99年10月25日止。
(二)地點:台北縣台北縣土城市○○街愛買嘉年華公寓社區。
(三)行為:於日間及夜間隨意按社區住戶電鈴及在屋內對外咆
哮、叫罵之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 陳勇成 、 謝益忠 之證詞。
(二)監視器明細表一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