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0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土地標示欄所載之附表。
二、聲請人所提之不動產附表建物標示中關於附屬建物欄記載「共同部分91建號及一切附屬建物」是否有誤,請具狀陳報或更正之。
三、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物省略)。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