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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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以105年度簡上字第14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再審聲請人乃於106年10月11日對該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復經本院於106年12月21日以106年度再易字第14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先予敘明。茲再審聲請人對該確定之裁定不服而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曾盈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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