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0號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具保人甲○○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經釋放,惟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李家慧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