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624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688元,及其中新台幣6,639元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6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