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5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
號3樓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35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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