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陳文 發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楊學舜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8年8月10日│18,700元│PC0000000│││││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