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2號原告 陳雨薇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 律師複代理人 方家俊 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被告 宋文舉 被告 陳威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許佩霖 律師
郭思嫻 律師 阮英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甄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