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七號)及移
主文戊○○以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戊○○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經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 張健民 (另經檢察官為偵查處理)及綽號「阿元」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所販售之音樂光碟片及影音光碟片(VCD),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竟仍基於營利之意圖及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犯意,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二十五元或十八元不等之價格,分別向張健民及「阿元」購入盜版之音樂與影音光碟片後,隨即於:㈠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間,在臺中市○○○○路夜市、㈡九十二年十月初起至十月二十日間,在臺中縣○○鎮○○街○○○號前,分別擺攤販售,以音樂光碟片每片一百元、兩片一百五十元、三片二百元、影音光碟片每套兩片一百元、兩套二百元、三套三百元之價格,售予不特定之顧客,每月獲利達五、六萬元,而以此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盜版光碟以營利,並恃以維生,賴以為常業。嗣分別於:㈠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二十三時二十分許,為警在臺中市○○○○路夜市查獲,並扣得盜版影音光碟片五百七十九片(含侵害乙○○○事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布衣知縣梵如花」盜版影音光碟片一套二十四片);㈡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十時三十分許,為警在臺中縣○○鎮○○街○○○號前查獲,並扣得販售所得現金一千五百元、價目表二張、投幣桶二個、記事本一本、如附表「貳」部分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九十八片(含侵害壬○○○○樂股份有限公司、庚○○○○樂股份有限公司、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癸○○○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丁○○○股份有限公司、辛○○○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子○○○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己○○○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男人真幸福」等盜版音樂光碟片合計二百四十四片)、盜版影音光碟片二百九十四片(含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市影片有限責任合夥、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海底總動員」等盜版影音光碟片合計一百六十六片)。
二、案經如事實欄所載之乙○○○事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分別訴由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事實:㈠業據被告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吳熒煌 (乙○○○事業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
人)、 吳彥虢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壬○○○○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告訴代理人)、 袁仁國 (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
基金會職員、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影音著作財產權人之告訴代理人)、 呂淑華 (查獲時在旁擺設攤位之人)、 陳和本 (查獲時在場之顧客)、 許隨耀 (查獲員警)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中證(指)述之情形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乙○○○事業有限公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布衣知縣梵如花」之臺灣地區專屬授權合約書、公證書、檢視報告(吳熒煌提出)、查獲現場相片三張(以上附於偵字第四六五三號卷)及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袁仁國提出)、查獲之扣案物品與現場相片五張、刑事告訴委任狀及印鑑證明、著作權證明文件等資料(以上附於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分別在卷可參,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證。
㈡至被告所述:伊於臺中市○○○○路擺攤販售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係由綽號「阿
昌」之成年男子所提供,伊則以每天底薪三百元及另有抽成之代價,受僱於「 阿昌 」一節,則因有下述與事實不符之處,尚不足採:
⒈被告稱其係受僱於「阿昌」,光碟片亦係由「阿昌」所提供,惟迄九十三年一
月十八日檢察官訊問時(乃至本院審理中),卻始終無法提供「阿昌」之姓名、年籍或聯絡資料(見偵字第一四五六三號卷第九頁警詢筆錄、偵緝字第一五二號卷第十三頁檢察官訊問筆錄),則「阿昌」之人果否存在?被告是否係受僱於「阿昌」?本有可疑。
⒉且被告稱其於該次經查獲後,曾向員警提供情報而破獲盜版光碟工廠(見本院
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準備程序筆錄),經本院依其聲請傳訊警員丙○○到庭作證,丙○○明確證稱:「他(按:指被告)有提供涉嫌人的電話給我,是在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在文心路被查獲之後,有提供販賣光碟的人的電話號碼給我。我們經過追查後,在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查獲張健民」(見本院審判筆錄第四頁),證人之 上開 證述,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九十三年一月十四保㈢⑴警創字第0九三000三00九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影卷附卷可查;參諸該案被告張健民於警詢中所為:「我都賣給南部及中部一些夜市盤商‧‧‧」,則被告顯係以向張健民購買之方式,取得盜版之影音光碟。被告上開所稱:受「阿昌」之僱用,由「阿昌」提供盜版影音光碟,由其於臺中市○○○○路夜市販賣等語,因與事實不符,爰不加以採認。
㈢再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數量龐大,被告並自承:「(為何要販賣仿冒之光碟?)
家裡環境不好」、「(為何在你前案被查獲之後,又去販賣盜版光碟?)因為家庭經濟狀況不好,父親當時住院‧‧‧」、「(是否以此維生?)是的,我是靠販賣盜版光碟維生的」(見偵字第二0四八七號卷㈠第五十五頁檢察官訊問筆錄、本院審判筆錄第七頁、第八頁),足見其有恃此維生及以此為常業之犯意與事實。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戊○○所為,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以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又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起施行。比較新、舊法之規定,關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文字與刑罰之法律效果,雖於修正前後並無不同,惟該法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既經修正,實際上即影響於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構成要件內容,是仍應依從新之原則,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以犯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罪(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為常業之規定加以處斷。再查,被告曾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經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所受徒刑之宣告,以已執行論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本件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持續之期間、販賣之數量、規模與所得之利益、其智識程度不高、犯罪後已能坦承犯行,復因其供出部分盜版光碟重製物之來源,因而破獲,及其素行與本件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片、價目表二張、投幣桶二個、記事本一本及現金一千五百元,分別為供被告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此業依被告之供述及前開事證可認,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三、附此敘明部分:㈠移送併辦之部分,與業經起訴之部分,既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仍屬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被告雖因供出部分部分光碟重製物之來源,因而破獲,惟其所犯為違反著作權法
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罪,非該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是尚不得據此為減輕其刑之依據,只得為量刑之參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永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附表:查獲之時、地與應沒收之扣案物品┌──┬────────┬────────┬──────────────┐│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應沒收之扣案物品│├──┼────────┼────────┼──────────────┤│一│九十二年七月十八│臺中市○○○○路│盜版影音光碟片伍佰柒拾玖片│││日二十三時二十分│夜市││││許││││││││├──┼────────┼────────┼──────────────┤│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臺中縣沙鹿鎮大同│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價目表│││日十時三十分許│街五十九號前│貳張、投幣桶貳個、記事本壹本│││││、盜版音樂光碟片貳佰玖拾捌片│││││、盜版影音光碟片貳佰玖拾肆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