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93號上訴人 楊綉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木陸李玉珠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3、4項係互相競合,目的同一即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736,900元債權之給付與確保,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就上述3項聲明中價額最高者擇一核定為3,73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4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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