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林鎮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法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林鎮樑│彰化銀行東│104年9月30日│45,452元│KN0000000│受款人:富││││嘉義分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002│林鎮樑│彰化銀行東│104年7月30日│23,707元│KN0000000│││││嘉義分行│││││├──┼─────┼─────┼───────┼───────┼─────┼─────┤│003│林鎮樑│彰化銀行東│104年7月8日│65,000元│KN0000000│受款人:高││││嘉義分行││││麗美│├──┼─────┼─────┼───────┼───────┼─────┼─────┤│004│林鎮樑│彰化銀行東│104年7月30日│4,200元│KN0000000│受款人:雅││││嘉義分行││││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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