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就本院97年度抗字第273號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9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