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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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44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啟鉉
詹宇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妙蓁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3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上訴聲明第3項則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道歉聲明啟事置頂刊登於被上訴人個人Instagram通訊軟體帳號「miao0619」及Facebook網站(http:
//www.facebook.com/)之個人網頁,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5萬0,550元(即4萬6,050元+4,500元=5萬0,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