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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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614號上訴人 楊啟鉉
詹宇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被上訴人 彭妙蓁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複代理人 黃鈴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閱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1784號偵查卷查明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