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9號債權人 林松山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麗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亦有明訂。再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債權係繼承自第三人 林吳秀玉 ,林吳秀玉前就本件債權業與債務人吳麗香於高雄縣湖內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並於民國91年4月24日日核定,有債權人所附高雄縣湖內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聲請人為林吳秀玉之繼受人,自亦受其拘束,茲重複聲請,即無保護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