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上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上字第30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泓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林泓甫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