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肆顆(合計驗餘淨重壹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7年度毒偵字第1712號)確定,扣案之MDMA4顆(總毛重1.1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08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A、MDMA成分,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