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2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96年6月8日上午11時20分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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