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18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雅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4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由於時間久遠,聲請人也忘記錄音內容是什麼,聲請人要聲請民國106年、107年一審內所有錄音檔,為了找尋在法律上人生自我保護跟防衛安全的錄音,找尋對方 鄭淑梅 女士有污陷的事實,爰請准予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為駁回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者,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第5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 黃雅庭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惟其內容僅記載「由於時間久遠,我也忘記錄音內容是什麼,我要伸請106年107年一審內所有的錄音檔,為了找尋在法律上人生自我保護跟防衛安全的錄音錄,找尋對方鄭淑梅女士有污陷的事實」等語,其陳述空泛,並未敘述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為何。本院因而於108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理由,該裁定正本業於108年9月30日、同年10月1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南投縣○○鎮○○巷0號之住居所,此有本院命補正聲請理由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聲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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