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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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 廖萬亮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告新僑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喜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陳思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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