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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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附民原告A女(代號:0000-000000;年籍詳卷)附民原告A女之父(年籍詳卷)附民原告A女之母(年籍詳卷)送達代收人 莊郁文 附民被告 潘湘怡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暨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加重強制性交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