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蕭萬丁 訴訟代理人 蔡采薇 律師被告 蕭山和
何熹蘭
蕭貽菁
蕭貽真
蕭美珠 蕭玉花 蕭月葉 蕭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