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王繹勛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陳淑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