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小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小字第173號原告 劉坤翰 住○○市○區○○路00號被
告 張妙如 住苗栗縣○○鎮○○街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