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淑慧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法扶律師)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7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8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2720元【計算式:(7+1)X10X34=2720元】。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98、99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前曾於98年9月6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95年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變更還款條件增補約據,請略加說明已還金額及提出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
五、聲請人曾向親友借貸,請提出所有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及受讓銀行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等),與親友借貸如有借據或其他借貸證明文件(如本票等)亦請一併提出。
六、聲請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七、聲請人之父母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攤扶養費比例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每月給付4000元扶養費之證明文件,如聲請人之父母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