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78號聲請人 方成雄 上列聲請人聲報榮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榮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芳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執行清算事務,已經完結,惟榮芳公司名下尚有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350地號土地未辦理移轉登記予股東 邱麗珠 ,以清償對其所負債務,爰備齊相關文件表冊,請准備查等語。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4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5章第1節之公司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
三、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榮芳公司清算完結,固據其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暨報到單、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等件為證。惟查,榮芳公司對於股東邱麗珠尚負有債務未清償等情為聲請人所自承,且觀諸聲請人提出之清算後財產目錄及臺北市光特版地政電傳資訊系統土地資訊查詢影本所示,榮芳公司名下仍有坐落臺北市○○區○○段1小段350地號土地1筆,是榮芳公司既仍有財產,並有債務未為清償,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本件清算即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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