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許瓊月
       許義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聲請人為相對人許瓊月之債權
人,相對人許瓊月為避免遭強制執行,將其被繼承人所留之
遺產由相對人許義昌單獨繼承,相對人許義昌再將坐落雲林
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轉賣予第三
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許義昌應將出賣系爭土地所變賣之
價金返還為相對人許瓊月、許義昌公同共有等語。惟依原告
調解聲明觀之,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
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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