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侯嘉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肆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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