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士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雖籍設雲林縣北港鎮,然被告自民國107年
5月3日即因案入臺南監獄服刑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1、14頁)。被告自民國107年5月3日因案入
臺南監獄服刑,該監獄目前為被告住所,則依上開條文規,
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聲請移轉管轄至被告目前住所地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參聲請狀),本院經綜合考量節省
提解人犯之勞費、人犯戒護安全、使被告有效行使訴訟防禦
權等因素,認為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始為妥適。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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