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易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相 對 人 李懿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
月7日以107年度豐秩字第22號裁定裁處罰鍰,於民國107年12月5
日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李懿哲易處拘留 伍日 。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本院以107年度豐秩字第22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
,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為證。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又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
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
項、第2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3,000元未繳,以6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