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976號
原 告 本堂澄清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即 龍婉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炘連 間請求給付契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2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