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61號聲請人 金昌民 即有限責任臺北市第壹建築信用合作社之清
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述事項:
一、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需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以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繳稅之證明文件)。
二、剩餘財產分配表(清算分配報告書)。
三、國稅局核定稅額繳款書。
四、國稅局清算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
五、國稅局無違章欠稅證明。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顏莉妹